安徽8农民非法采沙暴力销售
从2007年开始,安徽泾县云岭镇坝埂村村民卜某1等8名被告人在坝埂村河滩非法采沙出售。2009年5月,被告人卜某1、卜某2、卜某3、卜某4等人要求某沙场场主金某某帮忙代销200方非法采挖的沙。此后,卜某1等人将200方的沙运到了沙场,金某及沙场员工告知卜某1等人不要再往沙场运沙了。卜某1等8名被告人非但没有停止,反而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将沙运到沙场销售,从中获利7.9万余元。
强迫交易罪的量刑标准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8被告人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强卖河沙,情节严重,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依法应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基本相当,无主从犯之分。鉴于卜某8有犯罪前科;被告人卜某1、卜某4、卜某6、卜某3、卜某5、卜某7、卜某8系自首;被告人卜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8被告人退出全部非法所得;庭审中8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判决。
2011年3月25日,泾县法院一审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卜某1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6个月;判处被告人卜某2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分别判处被告人卜某3、卜某4、卜某5、卜某6、卜某7、卜某8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同时,并处各被告人罚金人民币8千元至7千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