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贩卖假冒伪劣香烟被查获
2010年9月3日,桐乡市人费某某、徐某某二人从福建漳浦县等地购买了“红双喜”、“雄狮”、“黄果树”、“利群”、“红塔山”、“大红鹰”、“红河”等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香烟计12500条,准备销售谋取利益。后在运输该伪劣烟卷途中被查获。经查,该12500条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72270元。费某某、徐某某亦曾伙同另外两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从福建等地购买烟草制品予以销售。
费某某、徐某某皆因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被公诉至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犯罪未遂如何量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费某某、徐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相关法规,购买伪劣烟草制品用于销售,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同时二被告人还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规,非法经营卷烟,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2011年4月13日,法院判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费某某、徐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四年六个月,各处罚金四十五万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