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介绍他人卖肾脏牟利
2008年间,被告人何某等人介绍被告人叶某、甄某、司某将肾脏有偿提供给三位肾病患者,何某从患者方收取了共计37万余元。2009年间,何某又纠集叶某、甄某、司某等人居间介绍他人将肾脏有偿提供给6位肾病患者,何某从患者方收取了共计81.8万余元。
非法经营罪如何认定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何某、叶某、甄某、司某为了牟利而从事买卖人体器官的活动,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叶某、甄某、司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对于该三名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鉴于何某、叶某、甄某、司某均能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故分别酌予从轻处罚。对于四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何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20万元;叶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10万元;甄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10万元;司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