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私开作坊造酒牟利
2009年12月至2010年11月间,被告人刘某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便擅自在南阳市汉冢乡袁庄村开设葡萄酒厂,生产芦荟园牌和基地牌葡萄酒、葡萄露酒,为扩大销量,被告人刘某还在品牌后面加上了“长城解百纳”、“珍品长城”红葡萄露酒等字样。经查,刘某所生产的酒均系不合格产品,期间共销售6516件,价值58644元。案发后,涉案产品及赃款全部被查扣追回。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处罚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故意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次充好,且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认罪、主动缴纳罚金且涉案产品已查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2011年3月28日,宛城区法院经审理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罚金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