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三农民以开发为名诈骗开发商
2007年3月,为了诈骗他人钱财,被告人广西临桂县两江镇车梁村委梁村村民梁某1伙同被告人两江镇琅琥村委会主任姚某及琅琥村村民梁某2,以开发琅琥村白江为名义欲意诈骗王某钱财。为实施诈骗,梁某1先与王某进行了商谈,后又由姚某、梁某2陪同王某看了琅琥白江的现场,三人谎称可以与王某合作开发琅琥村委及其村民经营管理的琅琥白江,在三人的花言巧语下王某与梁某1在2007年3月21日签订了《沙场开采合作协议》,双方约定了开发的地段位置、面积以及相关费用的支付。签订协议后,梁某1告诉王某想开发白江琅琥,王某需先支付25万元给琅琥村修路,并要求姚某、梁某2拟好《白江(开发)修路护堤补偿协议书》。2007年5月27日上午,在梁某1的安排下,王某与姚某在临桂县某饭店签订《白江(开发)修路护堤补偿协议书》,应王某要求姚某带琅琥村委会的公章到场,在协议书上加盖公章。因王某之前与梁某1谈好签协议时支付一半的补偿款,即12.5万元。在签订协议后,王某付给了姚某12.5万元,由姚某写下收条,梁某2在收条上签名。得款后,姚某于当天从所获款中取走1万元,梁某2于当天给梁某1获款中的9万元,余款被梁某2挥霍。事后,王某要求梁某1让村民签字同意开发白江琅琥,而梁某1却用假的签字来应付王某。2007年9月的一天,梁某1还让别人帮其伪造桂林市国家安全局人民警察证一本。2009年12月3日,该证被民警扣押。事后,被告人已将所获款12.5万元退出,交至法院。
合同诈骗罪怎么判
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1、姚某、梁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开发沙洲的事实,以签订合同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另外,被告人梁某1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还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梁某1提议实施合同诈骗,被告人姚某、梁某2积极参与实施合同诈骗,均为本案主犯。被告人梁某1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三被告人已将所获款项退出,被告人姚某、梁某2亦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故对三被告人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宣判后,被告人梁某1、梁某2不服,提出上诉。
广西省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梁某1、梁某2、姚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梁某1、姚某、梁某2的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上诉人梁某2在二审期间,能主动认罪,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
2011年4月14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合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梁某2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5000元;被告人退出所获款项125000元,返还给被害人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