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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承建工程偷逃税款被抓,逃税罪如何定罪量刑?

此文章帮助了754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包工头承建工程偷逃税款被抓

2005年至2007年间,生于1955年的被告人汤某承建广西扶绥县某学院的学生公寓楼、球场、道路、挡土墙等工程,学校支付给了汤某工程款6075225元。但截止2007年12月31日汤某只向税务部门申报应税收入946024.70元,少申报应税收入5129200.30元,造成少缴纳税款289106.69元。扶绥县地方税务局多次催缴被告人唐某仍拒不缴纳。

检察机关遂以逃税罪将被告人汤某公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逃税罪如何定罪量刑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汤某承建学院工程期间,作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汤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在案发后主动缴纳所欠的部分税款人民币194279.88元、滞纳金人民币135022.49元,有悔罪表现,量刑时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011年4月25日,广西扶绥县法院以逃税罪判处被告人汤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汤某所欠税款人民币94826.81元,予以追缴,转交扶绥县地方税务局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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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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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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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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