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承建工程偷逃税款被抓
2005年至2007年间,生于1955年的被告人汤某承建广西扶绥县某学院的学生公寓楼、球场、道路、挡土墙等工程,学校支付给了汤某工程款6075225元。但截止2007年12月31日汤某只向税务部门申报应税收入946024.70元,少申报应税收入5129200.30元,造成少缴纳税款289106.69元。扶绥县地方税务局多次催缴被告人唐某仍拒不缴纳。
检察机关遂以逃税罪将被告人汤某公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逃税罪如何定罪量刑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汤某承建学院工程期间,作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汤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在案发后主动缴纳所欠的部分税款人民币194279.88元、滞纳金人民币135022.49元,有悔罪表现,量刑时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011年4月25日,广西扶绥县法院以逃税罪判处被告人汤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汤某所欠税款人民币94826.81元,予以追缴,转交扶绥县地方税务局上交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