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成立股票投资咨询公司实施诈骗
2009年9月至11月间,维某、杨某、范某在福建省福州市成立了虚构的股票投资咨询公司并雇用业务员、购买客户资料信息,后由业务员与客户取得联系,谎称其公司具有专业的股票分析团队,只要缴纳会员费,其公司就可以为股民提供股票涨跌信息,以此骗取客户钱财。后范某通过维某、杨某提供的信息,与客户李某取得联系。范某先利用自己掌握的股市投资知识经常指导李某,取得李某信任,并与李某签订保密协议。协议签订后,范某以交纳信息费、保密费、提供股市私募信息等名义骗取李某一百零四万余元。维某、杨某与范某分取赃款后逃匿并将赃款挥霍。后维某、杨某被抓获归案,退还了李某五十七万一千元,范某知情后自动投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合同诈骗罪的处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维某、杨某、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由于范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维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判决杨某与维某相同处罚;判决范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