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资费起争执
2007年2月16日,钱某(被告人)与刘某、于某(均已获刑)到某洗浴休闲城娱乐。后与服务员因住宿资费问题发生争执,钱某持刀将店主之子张某1和其同学宋某及张某2捅伤,后经鉴定三位被害人分别为轻微伤、轻伤、重伤。钱某被抓获后,为了减轻损害后果,钱某等三位施暴者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3万元。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案。
故意伤害罪如何判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某同于某、刘某在与他人发生争执后,不能冷静处理,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厮打中,被告人钱某直接持刀捅伤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全部犯罪承担责任;鉴于被告人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钱某归案后,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