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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他人个人信息,诈骗罪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471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非法出售他人个人信息

被告人周某于2008年11月成立了广州市华探调查有限公司,主要靠出卖其非法获取的他人的手机号码、电话清单等个人信息来牟利。被告人林某、李某、黄某、邵某等人为了不劳而获,组成了一个电话诈骗团伙,通过向被告人周某成立的广州市华探调查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的途径,购买省市领导、社会有影响力的人物的电话号码和个人资料等,通过电话来诈骗其亲友的钱财。从2008年10月至2009年2月19日,冒称恩平市委书记、深圳市宝安区消防中队队长、佛山市纪委书记、珠海市冒充珠海市副市长霍某等人,以急需用钱等理由,对其亲友进行电话诈骗,共骗取钱财80多万元。

诈骗罪如何认定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邵某等七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到11年不等;周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法院依法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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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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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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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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