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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飞车撞人致死,故意杀人罪如何定罪量刑?

此文章帮助了234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驾飞车撞人致死

2009年5月27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人张某在五河县某公路上与刘某某1因驾车超速问题发生争吵。被人劝开后,刘某某1遂将吵架的事情告诉其亲属,后带领众亲属准备在公路上拦截张某。约半个小时后,张某驾驶中型客车从公路返回县城,看到刘家众人拦车,张某驾车快速开过,但是车窗玻璃被砸破。刘家众人随后驾驶面包车、摩托车等追赶。被害人刘某某2为刘某某1的叔叔,也参与其中在公路上伸手拦车,被张某高速行驶的客车撞倒,张某逃逸。刘某某2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被警方抓获,赔偿被害人亲属7000元。

故意杀人罪如何定罪量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因超车占道与被害方发生争执后,不能正确处理,在后有追车,前有人拦的情况下,驾车高速行驶,未采取措施,放任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害人刘某某2亲属刘某某1与被告人张某发生纠纷后,在他人劝解事态已经平息的情况下,亦没有冷静处理,反而邀约众亲属两次拦截并追撵张某驾驶的车辆,砸烂车窗,对矛盾的升级和事态的激化负有过错责任。被害人刘某某2不问情由即参与拦车,对严重后果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可以依法酌情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减轻被告人张某民事赔偿责任。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8914。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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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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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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