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抢劫出租车司机
被告人段某某瞄准作案对象专门抢劫出租车司机。2007年7月24日下午,段某某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坐上李某出租车,后在海拉尔区造纸厂附近掏出随身携带的卡簧刀抢走李某的首饰、现金,共计3200余元。2008年7月24日,段某某以同样的方式抢走出租车司机黄某手机、现金共计550余元。2008年7月29日,段某某以同样的方式抢走出租车司机王某2000余元,并将王某强奸。
抢劫罪如何定罪量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胁迫他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段某某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又采取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数罪并罚。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段某某抢劫多次,又在抢劫后实施强奸,其情节恶劣,应予严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予以惩处。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抢劫强奸犯段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