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拔枪射杀他人
2009年3月13日,云南省蒙自县公安民警吉某某醉酒后因琐事与潘某发生争执,混乱中吉某某遂拔出随身携带的手枪朝潘某射击三枪,导致潘某当场死亡。
自首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2009年4月13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吉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吉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许某某等10万元。
判决后,吉某某和附带民事诉讼人许某某等均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高院审理后认为,吉某某作案后知道他人已报案,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现场后无拒捕行为,可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件起因是被害人与吉某某为倒车琐事,双方相互吵打而引发,吉某某故意杀人的主观恶性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有所不同,故法院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2009年12月17日,云南省高院终审判决维持红河州中院判决吉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10万元,以故意杀人罪改判吉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