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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团伙用POS机终端非法套现,非法经营罪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50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8人团伙用POS机终端非法套现

2010年6月,霍某某和支某某,在安徽省蚌埠市工商登记部门注册樱雪厨卫、龙祥电器等27家电器商行,并以这些商行的名义,从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申领15台POS机,又通过互联网发布出租信息,将其以租期3个月、租金8000元至25000元不等的价格,出租给韩某等人。2010年6月至2011年2月,韩某等以收取0.6%—1.2%的手续费为目的,在上海市、南京市、阜宁县等地,非法帮助他人刷卡套现5146万余元。

非法经营罪如何认定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法院认为,霍某某、支某某为非法牟利,以虚构的电器商行领取POS机后又分别非法租赁给韩某、潘某某、曹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杜某等人从事非法套现,其中,韩某为他人套取现金1650余万元,潘某某为他人非法套取现金1380余万元,曹某某为他人非法套现1080余万元,李某某为他人非法套现510余万元,均属情节特别严重,杨某某、杜某属情节严重。霍某某、支某某和韩某等人之间形成共同犯罪关系,应对韩某等人为他人非法套现总额5146余万元承担法律责任,据此,法院以该8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霍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支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韩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潘某某、曹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杜某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同时,对霍某某等8人分别并处一百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

2011年11月24日,霍某某等8人被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法院以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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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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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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