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经营食盐100余吨被捕
2010年6月至2011年5月,在明知没有盐产品批发、零售许可证、食盐准运证的情况下,丁某从湖北应城联系购进食盐288吨,刘某某负责联系运输、接收货物、汇出货款和销售,先后销给张某、高某、杨某、王某等人。其中,刘某某非法销售食盐100吨以上,获利30000元。2011年5月11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刘某某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2011年11月25日,公诉机关向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非法经营罪怎么判刑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无证销售食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经营食盐100吨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犯全部犯罪事实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011年12月27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现判决已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