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假冒品牌商标销售散装酒
三十多岁的吉林男子被告人王某,在2010年至2011年间,雇佣他人,未经“杰克丹尼”、“长城”、“AK-47”等品牌酒类商标注册所有人许可,非法使用这些品牌商标,将散装酒、葡萄酒等包装成这些品牌商标洋酒销售,共销售8千多瓶,从中获利70多万元。后来王某投案自首。
假冒注册商标罪如何量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无视国法,未经商标注册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能够自动归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归案后能够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具有立功表现,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现,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