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利用他人身份证骗领信用卡
2010年8月,被告人杨某通过朋友王某使用蔡某的身份证并填写相关虚假信息,在银行办理一张信用卡。2010年10月22日至2010年11月10日间,杨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在宾馆、商场、汽车4S店等处多次用POS机套取现金人民币15万元,后采用关闭手机、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欠款。
信用卡诈骗罪如何处罚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信息骗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
2012年1月29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以被告人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