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伙同他人以工程发包诈骗钱财
2005年12月,被告人王某与刘某(已获刑)注册成立南昌公司,刘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于2006年11月代表南昌公司与美国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作经营江西公司的合同。2006年12月,江西公司注册成立,刘某为公司法人代表兼董事。2006年3月,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伙同刘某谎称公司已购得南昌县向塘工业园土地用于建厂房、以将工程发包给胡某等三人为由签订工程协议定向书,骗取胡某等人26万元。2006年11月,刘某代表江西公司与南昌市向塘开发区签订拟征用约150亩土地投资建设玻纤维及其系列产品生产项目的合同,但江西公司却无资金支付土地出让金。2007年2月,被告人王某伙同刘某谎称已购得南昌县向塘工业园土地用于建厂房、将工程发包给金某为由与金某为代表的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签订工程施工补充合同。2007年2月,金某通过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江西公司账户转账合同保证金60万元,江西公司则于2007年4月向塘管委会付土地订金50万元。2007年5月,江西公司与向塘管委会签订的合同自行终止作废,50万元定金被没收。2008年7月,在无资金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伙同刘某以江西公司的名义与进贤县温圳管委会签订购地200亩新建池窑炉拉丝生产线项目的投资合同,合同规定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土地出让金的30%,余款资金到位后付清,但因江西公司无资金支付土地出让金,温圳管委会收回合同书并终止合同。随后,被告人王某伙同刘某谎称已购得该土地用于建厂房,并将宿舍、食堂、附属工程等发包给方某等4人为由骗取钱财。
检察机关遂以合同诈骗罪将被告人王某公诉至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合同诈骗罪如何处罚
西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人民币15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2012年3月12日,西湖区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