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从监狱脱逃
2006年3月,被告人谢某1因犯抢劫罪和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后在保定监狱服刑期间,被告人谢某1产生脱逃之念,并于2008年3月12日晚22时许趁上厕所之际逃至第十二监区存放吊车的仓库,用自制的撬锁工具撬开车库门锁后驾驶吊车连续撞开监狱防暴门及围墙逃离,并将值班狱警高某撞成轻微伤。随后,被告人谢某1驾车连续撞击四辆汽车后横穿军校街冲入军校广场草坪,谢某1随即弃车逃跑。3月17日晚23时许,被告人谢某2明知弟弟谢某1系逃犯,仍与谢某1在河北廊坊市燕南楼附近见面,并付车费90元将谢某1藏匿,而被告人赵某明知谢某1系逃犯,仍与谢某2一起驾车载谢某1逃至河北省宣化市。
窝藏罪情节严重会加重处罚吗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1曾因犯抢劫罪、绑架罪被判处刑罚,在此刑罚未执行完毕之前又犯脱逃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谢某2、赵某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且情节严重。
2008年7月23日,保定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谢某1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与所犯抢劫罪、绑架罪未执行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窝藏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某2、赵某有期徒刑3年和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