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长疏于瞭望致使两船相撞
2008年1月30日1时15分许,被告人王某任船长并指挥驾驶某公司油轮从长江口3号锚地东侧起锚航行,由于疏于对周围情况的瞭望,致使直至两船相距约200米时才发现锚泊于附近的另一艘轮船,又错误地向另一艘轮船方向大幅度转向,尽管采取了紧急后退等避让措施,但终因两船距离太近,导致发生了剧烈的碰撞,造成该船上17名船员全部落水,其中15人溺水死亡,1人失踪,仅1人获救的水上交通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在油轮上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交代了上述事实。
交通肇事自首的怎么量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水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船舶过程中疏于瞭望并采取不当的避让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具有致15人死亡的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王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故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原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法院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裁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