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化工厂爆炸案宣判
2005年5月至2006年7月间,为降低生产成本,担任盐城氟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薛某,指派被告人该公司总经理助理于某、副总经理姜某(已死)等人到浙江某公司私下引进不完整的氟化工艺。此后,氟源公司在射阳县筹建新厂区,被告人于某、薛某在厂区建设中违法化工安全建设规程对厂区进行了建设。2006年7月,氟源公司在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进行氟化工艺试生产,生产中的氯化塔于2006年7月28日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2人死亡,29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经查案发时,氟源公司临海新厂区2,4-二氯氟苯生产项目的建设和生产未经有关禁化武管理部门批准和特别许可;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批准手续,未经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评价,未经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未经消防验收合格。
重大安全事故罪如何处罚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于某违反国家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组织生产,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2008年1月25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