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盗取商业秘密牟利
1999年8月,被告人李某开始在法国HEF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梯爱司表面处理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担任技术部经理,并掌握了为伊顿公司加工气门业务的工艺流程及诀窍。2001年5月,被告人原梯爱司公司市场部经理魏某被开除,后于2001年6月成立了欧本公司,并低价抢到伊顿公司的业务。2001年8月,被告人魏某以高薪条件吸引李某从梯爱司公司窃取《作业指导书》、《工艺流程卡》等文件,并辞职加入欧本公司。随后,被告人魏某等人依此编制了自己的《作业指导书》和《工艺流程卡》等,先后非法获利人民币97万余元。
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处罚
最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终审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魏某、李某刑期不等。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梯爱司公司将魏某、李某、欧本公司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魏某、李某、欧本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关损失。
上海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梯爱司公司为伊顿公司加工汽车气门业务中应用的技术属于商业秘密。魏某、李某以及欧本公司共同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应当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011年4月26日,上海二中院一审判决魏某、李某、欧本公司停止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