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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操纵证券市场罪案破获,操纵证券市场罪如何量刑?

此文章帮助了600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首例操纵证券市场罪案破获

2006年7月至2008年3月,为谋取非法利益,被誉为“股市黑嘴”的被告人原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建中先后开立了多个沪、深证券账户,后在中信证券北京北三环中路营业部、国信证券北京三里河营业部等处开立资金账户进行交易,并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银行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存取和划转。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5月21日,被告人汪建中买入工商银行、中国联通等38只股票后利用首放公司的名义通过新浪网、搜狐网、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对外推荐这些股票,人为影响股票的交易价格。据悉,被告人汪建中采取该方式操纵证券市场55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25亿余元。2008年11月8日,被告人汪建中被抓获归案,违法所得亦被追缴。

检察机关遂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将被告人汪建中公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操纵证券市场罪如何量刑

2011年8月3日,北京二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汪建中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操纵证券市场,侵害了国家对证券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依法应予惩处。

因此,二中院一审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被告人汪建中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25亿余元。据悉,此案系我国首例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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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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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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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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