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第二批“瘦肉精”案破获
2009年至2011年2月,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韩文斌、张建国、冯满成、张俊森、史国营、张玉军、程保成等人购买“瘦肉精”原粉,并经淀粉稀释后加价卖给生猪养殖户,导致“瘦肉精”生猪流向市场,给社会和人民身体健康带来严重危害。
检察机关遂以非法经营罪将被告人韩文斌、张建国、冯满成、张俊森、史国营、张玉军、程保成7人公诉至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2011年8月9日,获嘉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
获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7名被告人明知“瘦肉精”是国家禁止用于喂养生猪的药品,但为牟取利益,仍将“瘦肉精”及含有“瘦肉精”成分的稀释粉出售给生猪养殖户并传授饲喂方法,违反了我国对药品实行限制经营的规定,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中,韩文斌、张建国、冯满成、张俊森、史国营、张玉军经营销售含有“瘦肉精”成分的稀释粉均在30千克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程保成经营销售稀释粉1千克,属情节严重。7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2011年8月12日,获嘉县法院公开宣判第二批“瘦肉精”案,一审以非法经营者分别判处被告人韩文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8万元;判处被告人张建国被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2万元;判处被告人冯满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张俊森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7000元;判处被告人史国营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被告人张玉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程保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