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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伙同他人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348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夫妻伙同他人虚开发票

北京东方联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彭某,伙同在某广告公司担任行政科长的妻子方某,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经无业人员乔某介绍,在2005年至2009年间,虚开4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达629万余元。乔某参与介绍他人为彭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2份,虚开税额351万余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何认定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伙同方某,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乔某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彭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方某、乔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对方某、乔某予以减轻处罚。鉴于在案扣押的赃款能全部弥补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造成的税款流失,可对三人酌予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一审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彭某十年判处有期徒刑;判处方某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判处乔某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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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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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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