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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好处费帮人保管假币,持有假币罪的刑事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24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为好处费帮人保管假币

2006年4月4日10时许,在某小学门口,陆某某与王某如约见面,王某交给陆某某一手提包,并告知包内是假币,让其保管,并许诺给其好处费2000元。陆某某接收后乘出租车将假币转移到乡下保管。当日11时30分许,持有假币的陆某某被抓获,当场收缴假币100万元。后陆某某被取保候审,并在取保候审期间外逃。2010年6月9日,陆某某投案,后被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再次外逃。2011年4月12日,陆某某再次投案,同日被逮捕。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持有假币罪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明知他人交付委托保管的是假币而予以接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陆某某在公安机关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期间违反规定外逃,后主动到案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故不能认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

2011年8月15日,法院判决被告人陆某某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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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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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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