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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冒用中国工人出版社名义卖书,非法经营罪如何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460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冒用中国工人出版社名义卖书

2009年底至2010年12月间,来京务工人员同某使用其妻张某的身份证注册成立一家公司,后伙同贾某,冒用中国工人出版社的名义,在丰台区非法印制、销售书籍《工会工作创新理论研究与实践》(上下册)、《新时期工会工作创新与发展》(上下册)。

该两套书籍主要盗用其他书的内容和网络或者由同某电话联系全国各地工会系统单位约稿,再由同某印刷小广告找人负责印刷。贾某在公司主要负责下载文章、推销书籍。二人非法印制、销售书籍共计1300余套(2600余册),销售金额达人民币42万余元。2011年12月22日被查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非法经营罪如何处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同某、贾某无视国法,结伙以牟利为目的,盗用他人书号、以他人名义,印刷、销售非法出版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同某、贾某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故对二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同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贾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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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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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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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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