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车抢包后被巡警抓获
2007年12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与赵某相互勾结,驾驶一辆摩托车在镇平县紫禁城路北段,对正步行的单身女性朱某实施了抢劫。两人驾车靠近朱某身边后,王某用单刃刀割断了朱某的挂包带,强行将挂包抢走,包内2500元现金被二人挥霍。2008年1月7日13时许,两名被告人在内乡县城北关实验中学用同样方法抢劫被害人李某后,在逃窜中被巡警发现,后被抓获。所抢挂包在案发后已发还失主。
抢劫共犯该怎么判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实施抢夺,在作案过程中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赵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在公安机关讯问时能主动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赵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赵某能够主动缴纳罚金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008年7月28日,内乡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