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致一人死亡及千万损失
2008年3月14日,被告人洛某加入拉萨打砸抢烧人群。之后洛某伙同边某(另案处理)进入青年路“宏宇裤业”服装店内,放火点燃服装后用汽油泼在火堆上助燃,致该店被全部烧毁,店主左某被烧死,造成经济损失约25万余元。随后,洛某又来到青年路“牛魔世家”服装店,将一件毛衣点燃后扔到店内货物上,致“牛魔世家”服装店被烧毁,造成经济损失约1132万余元。
放火罪情节恶劣会加重处罚
西藏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洛某放火致1名被害人死亡,烧毁两家店铺,致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放火罪。洛某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放火罪,判处洛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