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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致一人死亡及千万损失,放火罪情节恶劣会加重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496人  作者:桂林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放火致一人死亡及千万损失

2008年3月14日,被告人洛某加入拉萨打砸抢烧人群。之后洛某伙同边某(另案处理)进入青年路“宏宇裤业”服装店内,放火点燃服装后用汽油泼在火堆上助燃,致该店被全部烧毁,店主左某被烧死,造成经济损失约25万余元。随后,洛某又来到青年路“牛魔世家”服装店,将一件毛衣点燃后扔到店内货物上,致“牛魔世家”服装店被烧毁,造成经济损失约1132万余元。

放火罪情节恶劣会加重处罚

西藏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洛某放火致1名被害人死亡,烧毁两家店铺,致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放火罪。洛某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放火罪,判处洛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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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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