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海底盗油案审结
被告人王某、刘某1、刘某2、蔡某为了盗取原油,合谋在海洋采油厂海底输油管道上打孔作案。王某等人为了达到打孔盗油的目的,委托被告人韩某制作了两个能安装在海底输油管道上的“卡子”。2005年6月,被告人王某、刘某2、时某1、时某2多次乘坐时某1的鲁利渔6209号渔船到达海洋采油厂中心559毫米外输管道处,由刘某2和时某1负责轮流潜水,使用预先准备的“卡子”、手摇钻等作案工具,在该管道装卡打孔。
但因为该559毫米管道为输气管道,该伙人并未得逞。2005年7月,多名被告人伙同刘某3采取类似手段,多次在海洋采油厂中心460毫米原油外输管道处装卡打孔。后2005年8月和11月,被告人刘某2等人先后两次在该打孔处共盗放价值35359。6元的原油10吨。2005年12月,中石化股份胜利油田分公司海洋采油厂发现大规模原油外泄,该案案发。
破坏正在使用的输油设备犯什么罪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查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2、刘某1、时某1、刘某3、张某、时某2、杨某、李某、韩某破坏正在使用的输油、输气设备,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造成了特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严重影响了胜利油田及沿海渔业生产、生活秩序,对国有资产的破坏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应依法严惩。
据此,法院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王某、刘某2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刘某1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时某1、刘某3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处时某2、杨某有期徒刑十年;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王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王某、刘某2结伙在实施盗窃原油行为过程中,采用打孔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二人均系主犯,且犯罪情节恶劣,造成巨大直接经济损失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核准对王某、刘某2死刑判决。
至此,全国首例海底盗油案的10名涉案罪犯全部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