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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东西逃跑路上刺伤行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标准

此文章帮助了244人  作者:莱芜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偷东西逃跑路上刺伤行人

2008年9月20日11点半左右,被告人李某1在十堰市茅箭区一商店趁人不注意偷走了2根麻花,被店主李某2发现后追了出来。两人发生了撕扯,李某2打了被告人几拳,被告后来赶紧逃跑。当跑到一鞋城门口的水果摊前时,李某1又偷了一把水果刀然后拔腿就跑,摊主樊某发现后对其进行追赶。在逃跑的路上,李某1听有人说自己是杀人犯,突然起了报复心,他在顺着人民路人行道向六堰跑的过程中,先后将被害人陈某、彭某、张某、方某、凌某、张某某、王某1、柯某、王某2、田某、江某、冷某等12人刺伤。然后当李某1跑到堰丰宾馆楼下时,他用刀刺自己肚子两刀想要自杀。11点45分,李某1被民警抓获并被送至医院抢救。

经鉴定,被害人方某、凌某属经伤;其他被害人属轻微伤。东风汽车公司茅箭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李某1出具了鉴定意见,认定李某1符合“急性应激反应;酒依赖”的诊断标准,在其作案时受到心理受到巨大创伤,意识出现模糊,辨认和控制力下降,属限制责任能力人。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标准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2人轻伤,10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李某1犯罪时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限制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处罚。

2009年1月19日,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1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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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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