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为非作歹危害一方
1992年起,被告人原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永安镇副镇长李某以血缘、姻亲关系为纽带网罗家族成员和亲属,逐渐形成以李某为首的家族性恶势力团伙,且被告人李某备有猎枪一支、东洋刀一把,先后多次携带枪支威吓他人。2000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酒后与宁某发生争执,并咬伤了宁某的鼻子,后李某在宁某到镇医院治疗时带人对宁进行殴打,并于当晚再次带人持枪到宁某家中,导致宁某家人出走。2000年,被告人李某被免去镇食品站站长职务,遂指使、安排组织成员梅某(已获刑)等人故意毁坏食品站房屋并擅自出售地皮,并操纵永安村与埇桥区政府打了近二年的行政诉讼官司。
在被告人李某的势力影响下,被告人夏某1(李某的大女婿,已获刑)、赵某(李某的二女婿,已获刑)分别在永安镇开办预制板厂和建材商店,形成了以李某为组织、领导者,以其二个女婿等人为骨干成员,夏某2、王某、孟某等人为参与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2年,被告人李某通过暴力威胁、贿赂手段当选为永安镇副镇长,并利用其权力为组织成员谋取其他经济利益。
另外,被告人李某还非法控制了该镇的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先后牟取利益30多万元。2004年至2006年,被告人李某组织成员在永安镇夏桥闸工程送料及向中储粮兴远宿州储备库出售小麦的强迫交易、以聚众斗殴夺得二徐公路永安段土方工程送料权中获得了巨额利益。据悉,以李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等违法犯罪活动30余起,致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
检察机关遂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将被告人李某等28人公诉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组织领导黑社会犯什么罪
埇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纠集、网罗他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轰动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贿赂手段破坏选举活动,攫取基层政权的部分权力,为其本人及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非法保护;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及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为其组织提供经济来源,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中,被告人李某纠集、组织人员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直接实施或指挥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起组织、领导作用,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8年12月22日,埇桥区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分别判处其他27名成员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12年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