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货车致四人死亡
2007年,在明知被告人妻弟张某只持有小型车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仍雇佣其跟随司机杨某1学习并驾驶重型半挂货车。2008年2月2日晚21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大货车行至辽宁省新宾县时与郭某1驾驶的小轿车相撞,导致郭某1及杨某2、郭某2和佟某当场死亡。
公诉机关遂以交通肇事罪将被告人张某和李某公诉至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交通肇事罪如何构成
新宾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无资质驾驶大型货车,采取措施不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被害人郭某2、郭某1、杨某2、佟某四人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李某系机动车辆所有人,明知被告人张某是小型车驾驶证,仍指使其驾驶大型货车从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
因此,新宾县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5年,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