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抢劫并非法拘禁他人被抓
2009年5月22日晚,在开封市某网吧当网管的张某与上网的两名中专女生发生了矛盾。事后,张某通知了几个社会上的哥们为自己出气,很早就辍学并在社会上混的16岁被告人刘某(女)也加入了报复的行列中,刘某伙同另外四人(均另案)用刀威逼两名女生到了一偏僻处对其进行了拳打脚踢。此后,五人将两名被害人带到了一家洗浴中心进行拘禁,并对其进行了殴打,抢走了被害人身上几十元钱和一个MP4,后令同伙挟持两名女生到歌厅为其过生日。期间,刘某纵容、协助一同伙对其中一名被害人实施了奸淫。5月24日下午,两名被害人被放走。
未成年犯罪如何处罚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已构成抢劫罪,帮助他人强奸妇女,已构成强奸罪,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刘某犯抢劫、强奸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犯非法拘禁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鉴于刘某系未成年人犯罪,法院可从轻判处。
2011年5月30日,开封顺河回族区法院以抢劫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