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胁迫他人共同碰瓷未果动手抢劫
2010年8月9日,计某在西客站南广场遇见了以前的同事亢某、巩某。计某以二人没有帮助自己打架为由对二人进行殴打,并胁迫二人以“碰瓷”方式敲诈他人。后三人在本市丰台区西客站南广场雕塑下,以“碰瓷”方式敲诈刘先生未果后,亢某和巩某没有动手打刘先生,计某便上去帮忙,对刘先生进行威胁殴打,致被害人刘先生右眼上睑皮肤挫伤一处,面积约4。0平方厘米,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抢走被害人刘先生人民币260余元,手机一部,经鉴定手机价值50元。
计某因涉嫌抢劫罪被公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抢劫罪怎么判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计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处罚。被告人计某胁迫他人参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抢赃物大部分起获,故本院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计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