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拔孔雀羽毛并将孔雀杀死
张某、崔某两被告人于2010年5月18日晚,来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一公园内,欲拔公园内的孔雀的羽毛,因被其拔羽毛的孔雀嘶叫,张某遂将孔雀杀死,随后两人在将孔雀运出公园时被查获。被其杀死的孔雀价值人民币1600元。
盗窃罪如何认定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崔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公诉意见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且属共同犯罪。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且被告人张某的亲属能够代为赔偿损失,二被告人在庭审中又能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1年6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崔某罚金人民币三千二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