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团伙深夜抢劫加油站被抓
曾因故意伤害、盗窃行为获罪判刑的李某,于2010年4月9日释放。2010年12月的一天,李某去河南许昌火车站附近的宾馆找到同村的张某1、张某2叙旧。三人在一起闲谈后,都对现状不满,并萌生了抢劫的念头。三人将目标锁定在了加油站上,随后,三人购买了三把仿真手枪,开始踩点。2011年1月7日深夜11时左右,三人骑着一辆无牌照摩托车,驾车来到某村附近公路的一处加油站,趁晚上人车稀少,只有一人值班之际,闯入加油站内,用暴力手段控制值班的妇女,随后搜出1400余元现金逃离现场。案发后,警方根据李某遗落在加油站的身份证将其抓获,其他两人也先后落网。
抢劫罪的量刑标准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张某1、张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因被告人李某前罪实施时不满十八周岁,故被告人李某不构成累犯。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盗窃数额应当认定为1200多元的辩护意见,因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其辩解理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李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2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
2011年6月23日,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李某、张某1二被告人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2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作案工具仿真手枪二把、钢珠子弹一包、匕首一把、黑色马虎帽三顶、白色手套三双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