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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格“老中医”电死“癔症”患者,非法行医罪的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158人  作者:柳州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无资格“老中医”电死“癔症”患者

李某患有“癔症”,经常觉得自己被“兔子精”附体,精神恍惚。

2011年3月30日15时,李某跟随母亲到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张某经营的北京科海康中医药技术研究中心内就医。张某使用“小神医经络数控电位治疗仪”为李某治病,张某将仪器的两块电极片都贴在了李某身上,但说明书明确标识:“不得加两块电极片同时放置在使用人身上,否则会造成触电事故”。后李某反应不适倒地休克,其随行家属即拨打120,同时报警,张某则等待警察,但李某在120到来之前死亡。经鉴定,李某系治疗时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非法行医罪的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行医,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害人李某的继承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265240元、丧葬费25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0元、对被害人父母的赡养费16983元。

被告人张某辩称,该治疗仪是在他人上门推销时购买的,事故之曾在自己身上试验,并未发生触电事故,其后悔自己的举动,并对被害人的死表示遗憾,希望被害人家属能够原谅。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而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张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抗拒行为,供认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鉴于张某自愿认罪,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2011年9月8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1万元,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害人李某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共计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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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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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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