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累犯的主观构成条件
我国《刑法》第65条确定了一般累犯的概念,即: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这一规定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累犯是指一种犯罪人类型,即被判处一定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期间之内再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目前大多数人是把累犯作为一种犯罪人看待的。
第二,累犯是一种量刑情节,犯罪人属于累犯之列的,对其量刑时应当考虑予以从重处罚。
第三,累犯是一项刑罚制度,它是刑罚量刑阶段人民法院考虑对犯罪人适用的一项量刑制度。第四,不管是前罪还是后罪均不包括过失犯罪。
一般累犯的特点是,前后罪均是一般刑事犯罪或者前后罪中有其一是一般刑事犯罪。
主观构成条件是:
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这是由我国刑法的任务和累犯从重处罚的根据所决定我国刑法是以同故意犯罪作斗争为主要任务,以遏制犯罪人再次犯罪为目的的累犯从重制度,必然也要防止故意犯罪者再次实施故意犯罪作为自已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此,把构成累犯的前后两次犯罪限定为故意犯罪。累犯从重处罚的根据是累犯比初犯的人身危险性大,即再犯的可能性大,由故意犯罪的主观性质决定,故意犯罪的实施者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过失犯罪者虽然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再次实施犯罪,但是过失犯罪的结果不是犯罪人主观上所希望的,因此,过失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很小甚至没有。由此决定,刑法规定的一般累犯的前后两罪只能限于故意犯罪。
二、累犯能适用缓刑吗
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累犯从严是一项世界性的刑罚制度。
累犯不适用缓刑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累犯从严是一项世界性的刑罚制度。只有不具备累犯的这一法定情节的才可能适用缓刑,是与刑法第六十五条“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了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罪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罪的犯罪分子:特别累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又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不论其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多长时间,也不论其前罪判处何种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何种刑罚,都以累犯论处。
由于累犯受过刑事处罚,没有接受教育,没有认真进行思想改造,恶习不改,明知故犯,一犯再犯,主观上已形成犯罪习癖,犯罪人格难以矫正,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极有可能再危害社会,不符合缓刑的实质要件,如将其放在社会上改造,犹如放虎归山,只有通过关押才能有效地对其实行改造,实现刑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