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胁男童拍淫秽照片牟利
2008年8月,苏某先后两次将男童程某、周某介绍给邱某某,邱某某将男孩带入饭店进行威胁后,支付给苏某6000元人民币。2009年2、3月间,苏某收受沈某某人民币7400元,将男童万某介绍给沈某某供其猥亵。2008年至2009年3月间,苏某曾将骗诱程某、周某、万某、曾某等多名10岁至15岁的男孩拍摄淫秽片,并以数十元至上百元不等的价格,通过网络销售给被告人邱某某、沈某某等人。案发后,邱某某投案自首。
犯猥亵儿童罪自首怎么量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以牟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苏某利诱多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供被告人邱某某、沈某某猥亵,其行为均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属共同犯罪。苏某兼犯两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邱某某系初犯,且具有自首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其所在单位也愿意留用察看,进行监管,对邱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判处缓刑。
最终,法院对被告人苏某以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邱某某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对沈某某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