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指使情妇骗钱帮自己还债
被告人蒋某某与许某某为情人关系。蒋某某因自己的公司经营不善、投入成本过多,负债累累。2007年9月,二人合谋决定诈骗钱财偿还蒋某某债务,由许某某出面向朋友借钱,以自己企业需验资为借口,并给予一定的利息。在蒋某某的主使下,许某某先后26次诈骗同事共1851万余元,用于偿还蒋某某债务和自己挥霍。
主犯是否应该从重处罚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及伙同被告人许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2010年5月26日,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蒋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许某某被判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