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阻止民警执法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曾对黄某的民事案件做出判决,判决执行过程中,泰和法院决定对其进行拘传。2010年1月29日,泰和县法院干警黄某、肖某在执行对黄某的拘传过程中,发生争吵,争吵声引起了被告人陈某的注意。陈某赶到现场,见黄某门前有警车、警务人员,便冲上前对正在执行公务的肖某、黄某施以暴力,致肖某左耳受伤。陈某当场被抓获,经鉴定,肖某造成轻伤乙级。事后,陈某家属主动找肖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某赔偿肖某医疗费用2万余元。
妨害公务自愿认罪的能否轻判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法院的执行干警正在依法执行公务,却以暴力方法进行阻碍,致肖某轻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应从轻判处。
2010年10月30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依法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