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伙同他人设赌局出老千诈骗钱财
2009年8月17日,梁某1伙同莫某某(已判刑)、黄某某、“亚九”(二人在逃)邀请梁某2到桂平城区某饭庄包厢吃饭,期间众人提议玩扑克赌博助兴,梁某2亦表示同意。梁某1等人在洗牌时出千,导致梁某输多赢少,共赌输人民币18000元。后梁某2写了一张13000元的欠条给黄某某,并到银行转账了5000元到黄某某的账户,梁某1分得赃款人民币850元。
梁某1因涉嫌诈骗罪被公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用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梁某1起主要作用,依法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被害人现金5000元,尚有13000元未得逞,是部分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主动退清违法所得,又可从轻处罚。
2011年5月26日,法院以诈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梁某1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