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让他人顶罪
个体司机三十多岁的男子苏某,于2011年10月12日中午,无证驾驶中型客车与陈某驾驶的同向行驶的摩托车发生刮擦事故,陈某当场死亡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苏某让秦某前来主动投案,帮其承担肇事责任。案发后,苏某被拘留。经交警认定,苏某负事故全责。后来,苏某家人代其向被害人家人进行了赔偿。
交通肇事后逃逸怎么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苏某以贿买的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构成妨害作证罪。苏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2012年3月8日,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