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团伙趁运货之机截取货物
2008年11月8日23时30分,张某某1伙同张某某2、刘某某,三人经一番预谋后,在朝阳区东五环姚家园出口处,趁为北京某建筑器材租赁公司运货之机,将押车员王某捆绑,劫取该公司架子管2148根,经鉴定,共值52400元。张某某2、刘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2011年11月30日,张某某1被刑事拘留。
法庭上,张某某1对检察院指控无异议。
抢劫罪怎么判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1无视国法,结伙抢劫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同时,应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与张某某2、刘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朝阳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张某某1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人民币11000元,同时责令退赔受害公司经济损失52400元,张某某1等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张某某2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