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逃离又撞死他人
2007年10月14日19:50左右,张某醉酒后驾驶着小型货车将骑电动自行车的陈某撞死。事发后,张某驾车逃离现场,并在逃离过程中与骑人力三轮车的郁某相撞,致使郁某和乘坐在该三轮车上的杨某受伤,杨某经抢救无效于10月17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再次驾车逃离现场。醒酒后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交通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在上述两次事故中均负全部责任。
张某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陈某的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46万元;赔偿被害人郁某及被害人杨某的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4。2万元。
交通肇事自首可否从轻处罚
东营市河口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但张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张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改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东营市河口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