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口角故意放火
2009年5月27日,在延庆县某饭店,被告人赵某(21岁)因配菜出错受到老板刘某的批评,便提出辞职。在与老板协商支付工资的事宜时,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赵某将饭店内的两个煤气罐点燃,并分别将其挪放到饭店大厅和厨房门口,导致厨房内的3个煤气罐也被引燃。老板刘某和厨师邓某在关煤气阀门时,手臂和腹部被烧成轻微伤,饭店内物品损失价值1241元。
放火罪得到被害人谅解怎么处罚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在饭店从业期间,因琐事与老板发生口角故意放火,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赵某放火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开庭审理时,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当庭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均表示不要求追究赵某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建议法庭对赵某从轻处罚的意见,合议庭进行了综合考虑,决定对赵某给予从轻处罚。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