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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致7死6伤,聚众斗殴自首不能从轻处罚的情形

此文章帮助了282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聚众斗殴致7死6伤

被告人罗志文、环龙吸收社会恶势力组成以自己为首的黑社会性质团伙。该黑社会组织经常在云南省祥云县境内寻衅滋事,通过强迫交易、非法控制当地农民的煤炭经营等手段获取非法经济利益。2008年5月份,罗志文、环龙带着自己的手下与他人在祥云县城大规模持械斗殴。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其组织成员手段极端残忍,放火、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无恶不作。造成了7人死亡6人受伤,多间房屋被毁特别严重后果。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影响社会管理秩序。

聚众斗殴自首不能从轻处罚的情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罗志文、环龙等28名被告分别涉及多项罪名,包括放火罪、故意杀人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等。各被告人均应对共同或者单独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其中,罗志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聚众斗殴犯罪中均起组织、指挥作用,罗志文曾两次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主观恶性较深,应从重处罚。罗志文虽有自首情节,但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不予从轻处罚。环龙、孙万彪也有自首情节,但均不予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罗志文、环龙、孙万彪、陈小红等四人均被判处死刑并处罚金,其余24人也分别被判处两年半至十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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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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