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他人证件买车肇事后逃逸
被告人崔某向被告人刘某借了身份证给自己购买了小货车并办理了车辆登记手续。2006年2月21日晚11点左右,崔某无证驾驶该小货车行驶至齐河县永锋钢铁厂中门路段时与被害人石某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石某身亡。此起事故经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齐河大队鉴定为崔某全责。崔某逃逸后于2009年3月18日向公安机关自首。
此案起诉至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崔某、刘某共同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50余万元。
交通肇事的赔偿标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明知在公安部门办理的车辆登记对外具有法律效力,亦明知作为车主有风险责任,仍向他人出借身份证,致使崔某购买的车辆登记后上路行驶,对事故的发生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9年7月29日,法院对此交通肇事逃逸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刘某同崔某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5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