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肇事一死两伤
2007年10月23日晚19时许,被告人张扬酒后驾车行至社旗县城红旗路县检察院门口路段时,撞上陈某、夏某及杜某,造成陈某当场死亡,杜某右径骨骨折,将夏某撞飞至肇事车辆顶部。肇事后张扬继续狂奔,在西环城路S240线22KM以南19.5米处,将车辆顶部的夏某从车上摔下来。至此,被告人张扬一直行驶撞到南环路段路边杨树上,才停车逃跑。经认定:张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受害人夏某重度颅脑损伤、脊髓损伤、右上肢及双下肢瘫痪,其伤情构成重伤,为Ⅰ级伤残;杜某为轻伤。
明知撞到人还继续行驶怎么定罪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扬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车,且在肇事后逃逸,造成一死二伤的严重后果,并且在已意识到车顶上有人的情况下继续行驶,导致了他人重伤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又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法院以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和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责令赔偿三受害人及家属共计923325.18元。一审宣判后,张扬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6月1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