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建房起纠纷邻里间拔刀相向
2012年,固镇县某村的四户人家要建房占用朱某1家土地,双方协商后同意朱某2等人占用朱某1家土地,朱某1家土地折价2、5万元,朱某1另支付给朱某2等人6、5万元换得一套开发的住房。2012年7月中旬,因朱某1嫌自家房屋比其他几家小,在与对方没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朱某1的父亲朱某3将建房工地的电线切断并阻止工人干活。此后,朱某2及父亲徐某来到朱某3家理论,随即双方发生争执和厮打,只听朱某1大喊:“俺爷,给他俩拼了,拼死算了。”朱某3便拿起一把杀猪刀,朱某1拿起一把长刀向对方砍去,朱某3持刀将徐某捅伤,后被他人将刀夺去。不罢休的朱某3又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和一把砍刀,将徐某的三名家人砍伤,后朱某3返回自己堂屋查看徐某是否死亡时被人发现,杀人未遂。
故意杀人罪如何定罪量刑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3、朱某1与被害人因建房发生纠纷,持刀、方凳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由于被他人及时发现而未得逞,但造成了被害人朱某1、徐某、朱某1三人轻伤,被害人陈某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3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在侦查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3、朱某1的近亲属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且已取得其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固镇县法院以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决被告人朱某3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朱某1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